我国旋转门条款立法始于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7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1995年人事部颁布《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随着我国法律共同体的生成,法律职业内交流日益频繁,但是法官、检察官的大规模下海从事律师业务,不仅影响**队伍的健康发展,而且相互勾结的“人情案”、“关系案”严重损害**公正,因此,法律职业立法率先对旋转门条款予以规定。1996年《律师法》*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01年、2007年《律师法》修正,该条始终保留。2001年修正《法官法》*17条第1、2款和《检察官法》*20条第1、2款规定,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旋转门在生活中广泛的应用,但是人们对旋转门的了解却是少之又少,今天,旋转门厂家以三、四翼旋转门为例带大家了解三、四翼旋转门主要结构参数设计与计算。